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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隊辦理重傷案件流程

心理1.01W
刑警隊辦理重傷案件流程

1、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給被害人開傷情鑑定委託書,做法醫鑑定,是輕傷(包括輕傷一級、輕傷二級)的,抓獲嫌疑人(或嫌疑人投案自首),刑事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2、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

4、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

注:如果案情複雜,每個階段可能延長。

一、接受案件

偵查人員對於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投案的,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製作詢問筆錄。筆錄經核對(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或自首人(報案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二、立案審查

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條件,應在24小時內立案對一時難以確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鑑定後確定是否立案的案件,應當在確定為刑事案件後或作出鑑定結論後24小時內立案。 對於介於輕傷和輕微傷之間的傷害案件,辦案單位應當先行立為治安案件,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需要執行行政拘留的,應在行政拘留期間由鑑定部門先行做出傷情分析意見,根據傷情分析意見決定是否轉立為刑事案件並根據案情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傷情分析意見和最終的傷情鑑定結論不一致的,按照傷情鑑定結論依法處理。對疑似被侵害、疑似被拐賣或有重大犯罪嫌疑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三、偵查

凡是有明確犯罪現場的案件,都要立即趕至現場進行勘查。現場勘驗、檢查,依照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蔘加現場勘驗、檢查。

案情分析應當全面研究當事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提供的情況,細緻分析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及有關情況,特別注意反常情況,以判明犯罪活動發生,確定案件性質,劃定偵查範圍。

偵查人員應當在現場勘查、案情分析的基礎上,正確選擇偵查途徑,同時根據情況的變化靈活轉換偵查途徑。

四、破案與撤案

(一)破案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

(二)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刑警的主要任務就是調查偵破刑事案件,包括詐騙、兇殺等惡性案件。刑警辦案流程由接受報案、立案、偵查和破案几個環節構成。在捉獲犯罪嫌疑人後,如果有充分證據證實其犯罪行為,則可以按照規定將其移交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請公訴。如此看來,刑警辦案遠沒那麼神祕,而其辛苦程度往往是常人難以想象的。

公安機關刑警隊在接到公民就故意傷害致重傷的報案後,要立即出警,根據掌握的證據材料給予立案偵查。故意傷害罪辦案程序通常包括前期處置、勘查、鑑定、調查取證、案件處理等環節。對於查實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在案件破獲後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檢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