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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的土地是永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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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的土地是永久的嗎

土地使用權有出讓的權利,但是手裏的土地使用權並不是永久有效,它是會有規定的年限,在出讓的時候要能夠了解年限知識,避免錯過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導致它貶值。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的是有限期的制度。這個限期的最高年限根據國務院1990年發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依據不同的用途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問題,還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基本問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算點,並不是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土地使用者領取土地使用證、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計算。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可有三種情況: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基於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該出讓的土地,則該土地使用權就應由國家無償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自然應當由國家無償收回。

3、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地上的建築物處理問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規定,但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地上的建築物也由國家無償取得。

標籤:土地 拍賣 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