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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和口頭傳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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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和口頭傳喚的區別

     兩者區別是:

     1.性質不同。口頭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但可以在刑事訴訟當中進程被使用到。而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口頭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但卻在刑事訴訟當中進程被使用到。

如果被傳喚人不及時到案的話,在經過相應的批准手續後,可以對其強制傳喚。

而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標籤:傳喚 強制 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