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丽时尚馆

位置:首页 > 健康生活 > 心理

加强初信初访办理的实施意见

心理2.64W
加强初信初访办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提高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发生,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群众首次以来访、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处理初信初访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首办责任制。

第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负责处理初信初访的首个责任单位为首办单位,其具体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与信访事项无关的初信初访接待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地将信访事项及时转交联办处理,不能热情接待、及时转交联办处理的,依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的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