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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留土地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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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留土地違法嗎

不違法,歷史遺留問題用地作爲違法用地的一種特定類型,鑑於其歷史性和複雜性,處理上應本着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和與其他性質的違法用地區別對待的原則。

三、認定標準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爲造成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土地佔有人因未及時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違法用地。認定爲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因政府行爲造成的。政府行爲是指市人民政府簽訂開發項目書面協議或實施舊城改造的行爲等。

2、經營性用地違法行爲的截止時間爲2002年7月1日之前。對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設用地事實和土地使用者的,應認定爲歷史用地,不能作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處理。

3、土地佔有人必須形成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無其他人提出權屬爭議或用地爭議。

4、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須經省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現狀圖明確土地類別爲建設用地的。

5、因各種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辦理好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四、處理方式

1、凡認定爲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在本次辦證中,均給予優惠辦理,補交相關費用,商業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認定爲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均按協議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補辦出讓手續臺帳,並將受讓人及受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成交地價等出讓事項在土地交易市場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3、因“實物地租”開發模式或舊城改造形成的經營性歷史遺留問題用地,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未辦理整體出讓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從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購買的土地憑購買合同辦理出讓手續,安置用地辦理劃撥手續,土地出讓金和銷售不動產稅,按政策繳納。

標籤:違法 土地 遺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