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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學前教育條例

心理1.72W
山西省學前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學前教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前教育,是對0-6週歲學齡前兒童實施的教育。

本市倡導和支持開展3週歲以下嬰幼兒的早期教育,重視並扶持學齡前殘疾兒童的教育。

第四條 學前教育遵循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學齡前兒童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第五條 發展學前教育是政府、社會、家庭、學前教育機構的共同責任。

本市學前教育機構以政府舉辦爲示範,以社會力量舉辦爲主體,多種形式,面向全體學齡前兒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學前教育事業規劃,積極發展學前教育。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學前教育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學前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