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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鄉村振興工作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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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鄉村振興工作條例全文

第一條 爲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甘肅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分類推進鄉村振興工作。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

第四條 全面落實省負總責,市(州)、縣(市、區)、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統籌解決鄉村振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覈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關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振興促進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相關活動,推動建立政府、社會、市場協同推進鄉村振興的發展格局。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甘肅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