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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家庭農場最低標準

婚姻2.83W
宿州家庭農場最低標準

一、經我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在當地工商部門依法登記

二、適度規模經營

種植業:糧油集中連片規模在150畝以上,設施蔬菜(含瓜果,下同)達到20畝以上,露地蔬菜達到150畝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達到600頭以上,羊年出欄達到300頭以上,奶(肉)牛年存欄30頭以上,家禽年出欄5萬羽以上。

水產養殖業:規模養殖面積達到60畝以上。

經果:葡萄、苗木花卉、茶葉等達到60畝以上。

林業:山區不小於200畝,丘陵地區不小於150畝,平原區不小於80畝。

特種種養業達到80畝以上,種養結合的綜合性農場在100畝以上。

三、土地流轉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轉合同為準)。

四、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和處理日常事務的場所。

五、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基礎、配套設施。

六、按照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投入品的採購和使用有詳細記錄,並建立檔案,做到產品質量可追溯產品銷售基本上實現訂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