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的收入還是共同收入嗎,分居離婚後的財產如何分割
分居期間的收入還是共同收入嗎?很多因分居後繼而離婚的夫妻,不清楚分居期間的財產應該如何分割,接下來就詳細談一談,本文僅供參考。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回答“分居期間的收入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前,先看看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通過上述的解釋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三個因素:一是婚姻法規定;二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三是夫妻的約定。因此,可以這麼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夫妻對財產沒有特殊約定,那麼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期間的收入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該條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製,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不屬於第18條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收入或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於上述第18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所以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期間的收入離婚怎麼分割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既可以協議分割也可以訴訟分割。對於分居期間的財產,如果夫妻沒有作出特殊約定,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既可以選擇協議分割,想怎麼分就怎麼分;也可以選擇訴訟分割,法院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如果夫妻對婚後財產或者分居期間財產作出特殊約定的,那麼分居期間的收入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不能予以分割。但是,夫妻可以協議分割。
以上就是對“分居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分居期間的收入離婚怎麼分割”所作的解答。總之,分居期間的收入主要看夫妻有沒有特殊約定,如果沒有,那麼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法院會予以分割。從實踐來看,大部分夫妻並沒有婚後財產約定的行為,因此可以說,大部分夫妻的分居期間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分割的。同時,作為一個實踐問題,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更重要的問題在於應當分割的財產有多少,當事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應當分割的財產的數額,這當然不是簡單的事情。因此,不妨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絡,獲取律師的幫助,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將給您最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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