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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局對用電超負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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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局對用電超負荷怎麼處理

首先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其次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裝置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私增裝置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般來說,供電局不會罰款並停止供電。

如果在不久的將來沒有開發負荷,並且變壓器的散熱仍然不能超過溫度警報,則只需保持現狀即可如果不實行兩部分電價,則可以考慮發展負荷來制定容量增加計劃。

一般來說,供電局不會罰款並停止供電。如果功率因數較低,則可以通過無功功率補償來增加變壓器的負載能力。存在兩部分電價。400KVA的月基本電費按24元/KVA計算,月基本電費為9600元。最經濟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