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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本院認為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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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本院認為有用嗎

本院認為是對事實的確認,是審理法院通過證據認定的事實,如果是生效判決,對法院認定的事實,其他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而不用再舉證證明。所以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作用很大,也是法院判決的事實基礎。

沒用。

判決書或裁定書中本院認為的內容,不能作為判決或裁定的結論,但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根據2002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中,“本院認為”的部分,屬於對判決結論的說理和解釋。從說理和解釋推匯出判決結論。

“本院認為”的說理和解釋部分,可以在說理的同時,直接寫明判決結論。這裡的寫明判決結論是判決書寫作的問題涉及認證是否充分的問題,不涉及法律效力。判決書的效力體現在判決結論部分。

有用

判決書本院認為有用,人民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雖然不是判決書的結論,但它是人民法院判決結論的前提和判決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判決生效後具有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