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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高新區落戶材料

心理1.43W
青島高新區落戶材料

所需材料:

1、商品住宅產權人:書面申請、不動產權證

2、產權人及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3、隨遷未婚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需同時提供未婚宣告。

備註:

1、 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法院判決書、公證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能體現親屬關係的人事檔案(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

2、憑證及證明,屬於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於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後留存影印件歸檔。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具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3、十六週歲以上人員辦理落戶時,需使用一張個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標準照片

4、戶口已遷入院校集體戶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國(境)人員以及服刑人員,不能申請辦理居住落戶

5、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房屋規劃用途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事項名稱

市內戶口遷移

辦理條件

(一)1、本市戶籍人員到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戶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2、《實施意見》施行後,遷入縣域人員登記常住戶口且在縣域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配偶、未婚子女具有)的,可遷入城區、新區城鎮範圍內合法固定住所

(二)夫妻之間、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失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學齡前兒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駐青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集體戶人員,因工作變動遷往現工作單位集體戶或人才集體戶。

所需材料:

(一)到合法固定住所地實際居住生活的:

1、遷移人申請(房屋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簽字確認)

2、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縣域增量戶籍人員須同時提供縣域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3、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隨遷人員親屬關係證明

5、房屋產權系多人共有的提供共有權人不動產權證、居民身份證及簽字捺印同意落戶的證明。

(二)投靠落戶:

1、被投靠人申請(投靠人簽字確認)

2、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3、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4、未婚宣告(限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5、被投靠人不是戶主及合法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