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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戶口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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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戶口需要什麼材料

登出戶口需要的證件和流程,按照不同的情況分為以下幾種:

出國定居人員戶口登出:

憑出國護照、戶口本直接到戶口所在的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同時收繳身份證。

參軍入伍戶口登出:

憑入伍通知、戶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死亡人員戶口登出:

1、正常死亡的,持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戶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

2、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火葬場的火化證明、戶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

3、無上述證明的,可以憑村委會、居委會證明或單位證明,經轄區民警核實後給予登出。

登出戶口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其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需攜帶死亡醫學證明、火化證、《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自然人非正常死亡的,其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需攜帶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火葬場的火化證明、死亡人《居民戶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一、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登出戶口

1.辦理條件

本市戶籍居民死亡,其親屬、戶主、撫養人或鄰居可為其申報死亡登記。

2.需提供和稽核的證明材料

(1)《登出戶口申請審批表》

(2)《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3)死亡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4)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5)在國(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國家出具的死亡證明和及中文翻譯件,或者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死亡的認證書。

3.辦理流程

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稽核,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4.工作要求

(1)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二、三、四聯加具登出戶口意見,民警簽名,蓋章收取第二聯存檔

(2)出具戶口登出證明

(3)登出戶主戶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員需確定新戶主的,應在登出時一併確認新戶主並變更戶內其他成員的家庭關係

(4)收繳居民身份證,收繳集體戶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在居民戶口簿上蓋登出章。家庭戶整戶登出的收繳居民戶口簿。

二、憑法院宣告死亡書登出戶口

1.辦理條件

(1)戶主、親屬、撫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市戶籍居民申報死亡登記。

(2)戶主、親屬、撫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被法院判決執行死刑死亡的本市戶籍居民申報死亡登記。

2.需提供和稽核的證明材料

(1)《登出戶口申請審批表》

(2)法院判決/裁決書被執行死刑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3)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4)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3.辦理流程

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稽核,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4.工作要求

(1)收繳居民身份證,收繳集體戶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在居民戶口簿上蓋登出章。家庭戶整戶登出的收繳居民戶口簿。

(2)出具戶口登出證明。

(3)登出戶主戶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員需確定新戶主的,應帶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及戶口地址房產證,登出時一併確認新戶主並變更戶內其他成員的家庭關係。

三、經調查核實死亡登出戶口

1.辦理條件

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人口調查或戶口清理整頓工作中,發現並核實已經死亡但未登出戶口的,要求其家屬、撫養人或利害關係人前來辦理死亡人口的戶口登出手續。

2.需提供和稽核的證明材料

(1)《登出戶口申請審批表》

(2)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4)申報人對死者作出的死亡情況說明

3.辦理流程

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稽核,派出所社群民警調查稽核並作出情況是否屬實的意見,戶籍視窗辦結。

4.工作要求

(1)收繳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收繳集體戶常住戶口登記卡),在居民戶口簿上蓋登出章,家庭戶整戶登出的收繳居民戶口簿

(2)出具戶口登出證明

(3)登出戶主戶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員需確定新戶主的,應帶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及戶口地址房產證,登出時一併確認新戶主並變更戶內其他成員的家庭關係。

四、出國(境)定居登出戶口

1.辦理條件

本市戶籍居民經認定在國外已入籍或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或者經批准單程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

2.需提供和稽核的證明材料

(1)《登出戶口申請審批表》

(2)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或《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

(3)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4)出國後未登出戶口,經公安機關調查已取得外國國籍、永久居留權、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臺灣戶籍的,憑公安機關公函登出。

3.辦理流程

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稽核,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4.工作要求

(1)持《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申請的,在辦理登出戶口後填寫“戶口登出情況”欄,並加蓋“戶口專用章”

(2)持《登出戶口通知》申請的,辦理登出戶口後出具戶口登出證明

(3)身份證遺失的需提交個人書面遺失宣告,並在其戶口底冊和《登出戶口通知》或《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中註明身份證已遺失

(4)戶主登出戶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員需確定新戶主的,應帶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及戶口地址房產證,登出時一併確認新戶主並變更戶內其他成員的家庭關係

(5)收繳居民身份證,收繳集體戶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家庭戶整戶登出的收繳居民戶口簿

(6)出具戶口登出證明。

五、重複(虛假)登出戶口

1.辦理條件

中國公民同時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戶口,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其中的虛假戶口或遷移後未登出的重複戶口,應予登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重複遷移形成的戶口(2)應遷未遷、應銷未銷的戶口(3)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的戶口(4)虛構或捏造事實取得的戶口。

2.需提供和稽核的證明材料

(1)《登出戶口申請審批表》

(2)本人所有戶口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情況材料。

3.辦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申請,在4個工作日內簽署稽核意見後,呈報縣(區)戶政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4.工作要求

(1)收繳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出具戶口登出證明。

六、參軍服役登出戶口

1.辦理條件

本市戶籍居民應徵服現役或入讀軍校的。

2.需提供和稽核的證明材料

(1)《登出戶口申請審批表》

(2)《入伍通知書》或《軍校錄取通知書》

(3)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4)已服現役未登出戶口的,憑申請人《軍官證》和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辦理登出。

3.辦理流程

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稽核,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4.工作要求

(1)在居民戶口簿上蓋登出章(收繳集體戶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不收繳居民身份證

(2)出具戶口登出證明

(3)戶主登出戶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員需確定新戶主的,應帶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及戶口地址房產證,登出時一併確認新戶主並變更戶內其他成員的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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