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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區勞君養判決書

心理1.16W
赤坎區勞君養判決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無業,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住赤坎區XXX街道XXX號,系赤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根據赤坎區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於2020年2月5日晚上在赤坎區某小區內搶劫一名男子,搶走其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1000元。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餘款視具體情況予以追繳。判決如上,宣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