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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服的起訴和撤銷有何不同

心理3.28W
仲裁不服的起訴和撤銷有何不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不服的起訴是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前面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裁決被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然後依據新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同是: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有上面情形之一的,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被撤銷後,有上面的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