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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物業公共收益管理辦法

心理2.72W
廊坊市物業公共收益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經營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有異議的,有權查詢財務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