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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十六項第三條

心理1.85W
交通安全法第十六項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