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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凍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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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凍結流程

1、申請人將保全申請書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財產資訊提交立案庭,並交納保全費用。

2、立案庭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移送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即開始執行。

3、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根據立案庭保全裁定書,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執保”字案號,及時製作保全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協助凍結或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及回執、協助公示凍結或解除凍結股權通知書及回執等。如果需要採取現場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抽調司法警察協助執行。

5、對保全裁定的複議。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立案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立案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

6、保全完畢後,及時製作財產保全材料交接單、保全期限屆滿及續行保全告知書等相關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保全結案。將相關財產保全材料掃描製作電子卷宗。將相關財產保全紙質材料裝訂送檔案室歸檔。

申請財產凍結流程

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然後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凍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標籤:凍結 流程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