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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和承包人區別

心理2.26W
土地所有權人和承包人區別

區別在於權利歸屬不同:土地所有權,歸屬集體承包權,歸屬農戶經營權,歸屬經營者。

1、首先,關於土地的所有權是由我國國家性質所決定的。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堅持不變。

2、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在權利內容上,多數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系承包權與經營權的雙重屬性混合。其中,承包權屬於成員權,只有集體成員才有資格擁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對外轉讓性經營權屬於財產權,在權利屬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兩權分置”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並不具備自由流轉的物權屬性。但“三權分置”體制實現了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質就是確定在不改變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離出一個更加符合市場交易要求的私權——土地經營權。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是我國農民承包土地的一種方式我國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歸農戶所有土地經營權有償流轉是符合國家政策支援,有利於實現農民收入多元化,增加農民收入,解決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實現城鄉協調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