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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員2020規則解答

心理2.05W
海員2020規則解答

( 一 ) 調整操作級船員適任證書等級

第八條將二副、三副3000總噸及以上和500~3000總噸兩個等級,合併為500總噸及以上一個等級,將二管輪、三管輪3000千瓦及以上,和750~3000千瓦兩個等級,合併為750千瓦及以上一個等級。

調整後我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等級劃分與STCW公約保持一致,有利於我國船員申請,其他締約國適任證書的承認簽證調整後二副、三副在500總噸及以上,船舶或二管輪、三管輪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資歷可以作為其適任證書再有效和職務晉升的資歷,可以增加這些船員到3000總噸或3000千瓦以下船舶上工作的意願,增加其上船工作機會,加快其職業發展同時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3000總噸或3000千瓦以下船舶船員緊缺的情況。

( 二 )降低船員晉升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要求

《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培訓、海上任職資歷和適任考試要求》,將三副、三管輪晉升二副、二管輪的資歷要求,從18個月縮短為12個月。長期以來我國海船船員晉升職務的資歷要求,明顯高於STCW公約的要求,本次修訂根據船員隊伍的發展情況調整三副、三管輪晉升二副、二管輪的資歷要求,優秀船員可以實現較快晉升,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船員的從業意願。調整後的職務晉升資歷要求,依然高於STCW公約,不影響履約和保證船員適任。

( 三 )調整適任證書再有效條件

第十九條對適任證書再有效的,申請時間、申請條件作了適當調整。

申請時間上,由目前的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放寬到有效期屆滿後3個月內,此條款可以視作對適任證書過期時間,較短的船員的救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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