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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心理3.16W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條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按照設計用途、建築物使用性質以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檢查、保養、維修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按照規定實施房屋裝修,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毗鄰房屋使用安全治理危險房屋,及時採取防範治理措施。委託房屋安全鑑定,並根據鑑定報告對危險房屋解危配合政府及有關單位組織實施房屋安全調查、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予以賠償等。

《條例》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物業管理相關規定,承擔共有部分的檢查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將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或者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檢查、維護等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標籤:管理條例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