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案件發回重審實際意義

心理3.03W
案件發回重審實際意義

行政案件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上級法院在審理下級上訴的案件時,出現了需要由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情形,其中包括或是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是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訴訟請求,或是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等。

對當事人來講,二審發回重審表明一審判決不生效,案件並沒有審理終結,而且前面已經完成的一審程式要重來一遍。一般來說,當事人如果對行政案件一審判決不服,二審法院判決或裁定發回重審,對其是利好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不予審查。而且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原審法院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適用的程式仍然是一審,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作出的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但二審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行政案件發回重審,代表著案件有改判的可能,但不一定會改判。法院審判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關於勝訴與敗訴的問題,關鍵看雙方的證據能否證明事實和訴訟請求。所以,對於二審發回重審的行政案件,冠領律師作為負責任的專業律師,必定繼續全力以赴,為當事人爭取更大合法權益。

案件發回重審的實際意義,是改變錯誤的判決,下達政確的判決,使案件不出問題,公證公平的去解決問題,案件發回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通過開庭審理全面稽核一審判決,查明案件事實,查明案件證據,合議庭研究,做出公證公平的判決書。

案件發回重審的實際意義就是糾正錯誤判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通過發回重審可以把錯誤的判決改正過來,同時還可以對案件回頭看,發現不足,補充證據,糾正程式錯誤,讓當事人息訪息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