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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104條

心理3.24W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104條

第一百零四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