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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方與鑑證方的區別

心理1.71W
見證方與鑑證方的區別

見證方僅是在場看見雙方實施行為的證人,起著證明關係的作用,與在場人意思近似。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均冠以“見證人”字樣。

鑑證方是鑑定與證明的人,一般是指第三方權威人士或機關就某項事實,事物,事件進行鑑定與出具證明的人(或機關),在某種程度上鑑證人承載了鑑定人的作用。鑑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出科學意見的人。

後者承載了實質的介入並起到事項或事物的甄別作用,前者只是事實的表象介入承載的只是對事項事實的見證或證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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