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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下崗補繳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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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下崗補繳新政策

凡是轉制的企業,原企業要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國家、省和地方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要依據國家、省或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製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並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稽核。職工分流安置費用不足的企業,供銷合作社可以通過變賣企業自有資產和從同級社屬企業資產中適當調劑解決。供銷合作社及社屬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出讓,變現資金優先用於分流職工、組織職工再就業。

社屬企業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職工,享受國家有關國有企業職工的政策待遇。社屬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失業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國家的再就業扶助政策。

社屬企業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已經離退休人員)納入當地社會養老保險統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按規定補繳。對自身經濟條件差,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允許社屬企業採取變現資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補繳欠費。對於下崗職工,按照國家。省規定的國有企業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政策執行。

基層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基層社)的在崗職工、下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