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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的職責範圍法規規定

心理2.98W
法院執行的職責範圍法規規定

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複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准。

6.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裝置、音像裝置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7.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並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8.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 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標籤:法規 執行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