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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制度有哪些

心理1.62W
稽核制度有哪些

1、嚴格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公司發生的各項開支都必須由經手人填寫費用報銷單,註明支出事由、專案、發票張數、報銷金額、和經辦人簽名、部門經理簽字、財務經理稽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分計劃內和計劃外相關程式審批後,出納方可付款

2、加強報銷管理,當月帳,當月了,25日以後帳最遲不得超過下月3日。

3、為了分清責任,進行部門核算,不同人員支出的業務費用不得混淆在一張報銷單上。

二、支出相關部門稽核

對所有報銷內容,相關部門經理必須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進行稽核。

三、財務部門稽核

財務部門對所有報銷票據,依據相關財經法規及內部財務制度對其合法性進行稽核。

四、稽核許可權同審批許可權

五、費用報銷及借款時間

六、報銷手續

稽核制度有哪些

備案審查制度主要包括備案、審查以及糾正三方面的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佈後一定期間內,由其制定機關依法報送同級司法機關存檔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通過備案審查,司法機關能夠全面瞭解法定機關的立法情況,並能結合審判實踐及時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交通行政執法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5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業務司局和體改法規司)備案。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部門的報備管轄。

第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時應提交備案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備案報告應包括主送機關、備案內容及說明、備案的年月日及備案機關等內容。

第六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是否在處罰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二)適用的處罰依據是否正確

(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五)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齊全。

第七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調閱報備部門的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報備部門不得拒絕。

第八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或者顯失公正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並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範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條 下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第十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執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情況的監督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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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費用稽核審批制度

包含:一、借款的稽核審批二、各項費用支出的稽核、審批三、工程專案的稽核、審批四、其他規定五、各部門財務銜接六、工程付款

標籤:制度 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