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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效力

心理2.23W
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效力

法律效力,聯合國大會的多數通過投票只能表示聯合國通過了這份決議。

但這份決議,有多大用,這都是不一定的。比如,1947年,聯合國決定分割英屬巴勒斯坦,劃分為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兩個國家。這個決議有一定的用處,以色列就以此,後來宣佈獨立。但是,巴勒斯坦因為實力弱小無法獨立。以色列成立,招致很多阿拉伯國家不滿,以色列建國第二天,就爆發了第一次中東戰爭,阿拉伯國家就進攻以色列。還有,聯合國通過了一份對蘇聯的譴責,這份決議,作用幾乎為零。沒有哪個國家敢去進攻核武大國蘇聯。大部分國家,即使是英法日德以色列印度這些地區強國,也不願意得罪蘇聯。

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有法律效力,國際組織是現代國際生活中促成各國合作的一種有效的法律形式。

聯合國作為重要的世界性國際政治組織,它的主要機關——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不僅在國際政治上有重大影響,而且在國際法上也有重要意義。

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有法律效力,國際組織是現代國際生活中促成各國合作的一種有效的法律形式。

隨著國際社會的日趨組織化,國際合作的思想將進一步發展,國際相互依賴的事實將進一步加強,國際組織決議所涉範圍也日漸廣泛,其成果與積極影響勢必得到國際社會成員的充分肯定。聯合國作為重要的世界性國際政治組織,它的主要機關——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不僅在國際政治上有重大影響,而且在國際法上也有重要意義。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反映了各國政府的意願,是世界輿論的積累和集中表達,有很大的政治影響力。特別是直接有關法律問題的那些決議,必然影響產生國際習慣的傳統方式,它們代表一種普遍的信念,可以作為國際習慣形成的有力證據。它們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種闡明、確認或宣示國際法原則及規則的作用。事實上,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有些已為各國進一步締結為國際公約(如外太空條約等)。從這個角度來看,國際組織的決議起了促進公約簽訂的作用,國際公約是國際組織決議的一種發展。”而其對於國際法淵源的作用,仍應圍繞國際法中“國家意志”這個核心來展開,那些不加辨別地認為聯大決議或宣言直接具有“造法”功能的主張是十分危險的,因為,一旦一項決議通過,會員國便不得不立刻改正或修正現有的實踐與態度,以遵循新規則,那麼很可能出現弱國意志被忽略的局面。同樣,全盤否定決議可能具有的國際法效力,仍然背離了國際法的本質,阻礙了國際法的發展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進一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