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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測量規範

心理1.07W
2121測量規範

一、工程測量空間基準

1、大地座標系統應採用2000國家大地座標系

2、高程基準應採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

3、深度基準在沿岸海域應採用理論最低潮位面,在內陸水域應採用設計水位

4、重力基準應採用2000國家重力基本網。

二、施工測設專案

1、軸線投測:將工程設計的軸線投測到各施工層上,投測前,應校核軸線控制樁。投測後,應按閉合條件對投測的軸線進行校核

2、曲線投測:實地測設對曲線相對位置起控制作用的曲線主點和其他特徵點

3、細部放樣:對設計資料及計算出的工程特徵點進行放樣測設,對異性複雜建築,應採用三維測量方法放樣

4、高程傳遞:普通工程應從兩處分別傳遞高程至施工樓層,大型及特殊工程應從三處分別傳遞。傳遞高程較差不大於限差,取均值

三、施工期間變形監測

1、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及其支護結構變形監測和周邊環境變形監測

2、對基坑(一級和二級)、基礎(甲級或軟弱乙級)、長大跨度或狹長結構、重要基礎設計工程等物件,應進行沉降監測

3、對高層或超高層建築、體型狹長工程結構、重要基礎設施工程應進行水平位移監測、垂直度及傾斜監測

4、對超高層建築、長大跨度或體型狹長工程結構,應進行撓度監測、日照變形監測、風振變形監測

5、對隧道、涵洞等拱形設施,應進行收斂變形監測。

四、基坑監測內容、監測點佈置要求施工期間沉降觀測頻率停工及復工監測施工期間的垂直度及傾斜監測有何要求快去下載規範!

五、8本測量相關規範強制性條文廢止

強制性規範釋出實施後,現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行業標準中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上述規範的規定為準。

1、《工程測量標準》GB 50026-2020第5.3.51、5.7.5、7.1.8、7.5.14、8.7.15、10.1.10條

2、《工程攝影測量規範》GB 50167-2014第4.1.3條

3、《核電廠工程測量技術規範》GB 50633-2010第5.6.7、9.1.8條

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 50911-2013第9.1.1、9.1.5條

5、《建築與橋樑結構監測技術規範》GB 50982-2014第3.1.8條

6、《冶金工程測量規範》GB 50995-2014第3.0.11、12.3.7、13.11.8條

7、《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 61-2017第3.0.15條

8、《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 8-2016第3.1.1、3.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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