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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欠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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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欠薪規定

拖欠工資的規定如下:

1、單位不得拖欠工資,應當及時按月發放,如拖欠員工的工資報酬,員工向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後,經過調查屬實的,相關部門責令單位補發工資並支付賠償金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拖欠工資怎麼賠償

1、支付應得工資報酬的25%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2、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3、支付1-5倍的賠償金。

標籤:民法典 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