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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即唐前期的周線採用哪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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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即唐前期的周線採用哪個制度

唐初的主要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進,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嚴密,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唐初,中央的主要機構為三省、六部、一臺、五監、九寺。地方上實行州縣兩級制。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道,作為監察區。三省六部制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隋稱內史省),職掌與隋制同。

尚書省下設吏、戶(隋稱民部)、禮、兵、刑、工六部,職掌亦與隋制相同。中央還另有殿中省和祕書省,但在中樞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習稱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長官起初均為宰相,共議國政。但由於尚書令權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職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左右僕射起初是當然的宰相,但後來要加“同中書門下”頭銜才是宰相。由於中書令、門下侍中的名位較高,所以也不常設。

於是就給其他官員加上“參預朝政”、“參議朝政”、“參議得失”,“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頭銜,擔任宰相。宰相們平時在政事堂討論軍國大事。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最高決策機構。宰相的權力分於三省,又由品級較低的官吏擔任宰相,這就進一步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但同時也更便於發揮整個統治集團的意志。

一臺五監九寺一臺即御史臺,掌監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參預大獄的審訊。五監即掌文教的國子監、掌皇家手工業生產的少府監、掌土木工程的將作監、掌製造軍器的軍器監和掌水利建設的都水監。

九寺即掌禮儀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祿寺,掌兵器儀仗的衛尉寺,掌皇族譜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車馬和國家牧政的太僕寺,掌刑法斷獄的大理寺,掌國賓、禮儀的鴻臚寺,掌國家倉廩儲備的司農寺和掌財貨,貿易的太府寺。

州縣和道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與隋朝基本相同,仍為州縣兩級制。州的長官為刺史,縣的長官為縣令,縣下設鄉,鄉下設裡。

唐太宗時,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把全國劃分為十個監察區,稱為道。時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時,又分全國為十五道,每道設採訪使一人,督察所屬州縣。

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軍事力量。其編制的基本單位是折衝府(又稱軍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軍府長官為折衝都尉,副職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稱衛士或侍官。軍府分別隸屬於十二衛和六率。

科舉制

科舉制始創於隋朝。至唐朝進一步發展、完善,成為選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隨著科舉制的推行,學校教育也日益發展。中央設國子監,下轄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等六學。地方上設有州、縣學。學生稱生徒,學習成績好的,由學校保送參加科舉考試。

土地與賦役制度

唐繼隋末大亂之後,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蕪,社會經濟凋弊。唐朝為穩定社會秩序,恢復、發展農業生產,保證賦稅收入和徭役調發,採取了許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頒佈了均田令和租庸調法。

法律

唐代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關於國家各種制度的規定,如《戶令》、《田令》等。式是各項行政法規,辦事細則,如《水部式》等。格是對律、令、式所做的補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為補充,以律為主,同時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