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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查封和保全查封的區別

心理3.1W
執行查封和保全查封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1、保全查封: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2、執行查封: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二)規定不同

     1、保全查封: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執行查封: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三)措施不同

     1、保全查封: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2、執行查封: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區別在於指向不同,意思不同等,執行查封是指法院在財產執行過程中的查封行為,而保全查封是指為了保全財產而進行的查封

訴前保全的查封只是暫時的讓汽車“不能動”而已執行階段的查封則是等待法院執行(拍賣等)。

什麼是債務車輛,是抵押車還是按揭車啊。

如果是抵押車,那個合同的規定屬於“流質契約”,是無效的

標籤:保全 查封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