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心理2.5W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3、從事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區內駁運

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二)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是指為委託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四)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定的建(構)築物。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實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該港口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門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國家鼓勵港口經營性業務實行多家經營、公平競爭。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地區保護和部門保護。

標籤:港口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