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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訴的案件怎麼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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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訴的案件怎麼結案

刑事案件結案的方式很多,有期徒刑等刑罰或無罪均需要公訴審判,但不公訴也是可以結案的,比如偵查階段,雙方調解了,那就調解結案,檢察院階段,最初不起訴決定,那就不起訴結案,但不是說不公訴就沒有處罰,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也是要行政處罰的,比如行政拘留。

不供出的案件表明該案件第一已經到了檢察院。第二由於犯罪情形不嚴重,沒有達到公訴的條件。涉案的方式有兩種。一種如果已經立案審查,準備移交法院的,那麼叫撤銷案件。如果在接到公安移交過來的材料以後,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的,那麼退回公安撤銷案件。

檢察院不起訴,案子就算了結了。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表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之後有新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當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並不是代表完全不用承擔其他責任,如果涉及行政違法,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造成他人損失等,還要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針對刑事方面,檢察院可以用決定不起訴而結案。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後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被害人如果沒有要求提起公訴或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也沒有提出異議,那麼案子就算了結了。《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標籤:案件 結案 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