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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履職申請規定

心理2.23W
行政履職申請規定

1、他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並且行政機關明確予以拒絕或者逾期不予答覆。

2、他所申請的事項具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

3、他是向一個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4、他申請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應當是一個具體的、特定的行政行為。

5、行政機關對於原告申請的拒絕,可能侵害的必須是屬於原告自己的主觀權利。

標籤:履職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