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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最高行為準則

心理1.22W
審計最高行為準則

為規範審計行為,提高審計執法水平、維護審計職業道德,特制定審計人員行為準則:

一、基本要求: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祕密。

二、獨立原則: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

三、客觀原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時必須一切從實行出發,注重調查研究。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表述,應當基於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不摻雜個人的主觀意願,不為他人或第三者的意見所左右。在分析問題、處理問題時,不以個人的好惡或成見、偏見行事。

四、公正原則:審計人員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對待有關利益各方,不以犧牲一方利益為條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五、廉潔原則:審計人員的行為應當清正廉明,不得利用自已的身份、地位和審計時所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資料和情況為自已和所在的機關單位謀取私利,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賄受賄,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被審計單位饋贈的禮品和其他好處,也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個人要求。

六、保密原則: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七、技能履行原則:審計人員從事審計,必須具備一定的學歷和職業培訓,要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經歷並通過專門考試,應具備分析、判斷和表達能力,能夠獨立的完成審計事項。

八、職業審慎原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應具有一絲不苟的責任和保持應有的慎重態度。

標籤:審計 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