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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考教師紀律要求十條

心理3.08W
監考教師紀律要求十條

   第一條、監考教師應認真閱讀並執行《浙江樹人大學考試規則》。

    第二條、每個試場須配備2名監考人員,各教學單位按規定將監考教師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條、監考是一項教學任務,監考教師要嚴格履行監考職責,考前十分鐘必須進入試場。認真做好清場工作,臨時排定座次逐一核對考生的准考證、學生證(或身份證)。

    第四條、嚴禁在監考時接聽手機,監考教師在監考時間內必須將BP機、手機置於關閉狀態。

     第五條、每次考試開始前,監考教師要向考生宣講考場紀律,考試期間應輪流進行全場來回巡視,不得在考場內吸菸、閱報、談天以及作其他與監考無關的工作。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因公需離開試場,必須有人代替。 

    第六條、為了讓學生及時反映情況,監考教師應將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門公佈在黑板上。對考生所提有關試題的問題,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問題,不回答其它問題,更不能提示。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洩露試題。

第七條、監考教師應嚴格執行考場規則,對考試犯規者,應當場指出其錯誤。對於舞弊現象,應立即沒收試卷,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及時向主考彙報情況,如實填寫考場紀錄。

第八條、監考教師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不提前或延長。考試結束時,應即令學生停止答卷,收卷完畢應當清點卷數,以切實防止答卷丟失,並封裝成冊。如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上報。

第九條、監考教師要及時、認真、如實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並交給學生所在學院備查。對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情況應於當天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公佈處理決定。

第十條、監考教師如果違反上述條例,工作失職,按教學事故記錄,各有關學院亦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要進行紀律處分。

監考教師紀律要求

1、監考教師必須按時領取試卷提前15分鐘到達試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檢查、清理試場。

2、學生進場時,監考教師應認真檢查學生所帶物品,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一律不準帶進考場。

3、試卷發放後,監考教師應清點試卷頁數是否完整,檢查試卷是否汙染、破損、有無漏印或字跡不清等現象。

4、考試過程中,監考老師應嚴守監考紀律,做到七不準:不準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不準吸菸,不準閱讀書報紙、不準談笑,不準抄題、答題,不準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不準擅離職守。

5、對學生有關試題的提問,監考教師只回答字跡印刷模糊或錯誤的部分,對試卷內容、題意不得作任何解釋,更不能暗示。

6、考試中若發現考生有違反《考生守則》的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並按照《對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規定》處理。

7、考試結束鈴響後,監考教師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然後按照從小到大的順序收齊直送裝訂室按統一規定裝訂。

監考教師紀律是要求十條規則的。作為一名監考老師,在監考的過程中是需要遵守監考紀律的,一般包含有十條規則,監考老師在監考的過程中不可以違規。這十條規則裡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打擾到考生的作答,以及不能給考生提供一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