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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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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具體包括:

(1)佔有權。土地經營權人取得土地經營權後,即有權佔有承包方的承包地。

(2)使用權。土地經營權人對承包地享有使用權,就是利用承包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權利。

(3)收益權。土地經營權人佔有、使用承包地的最終目的就是取得農業生產經營的收益。

(4) 改良土壤、建設附屬設施的權利。

(5) 再流轉的權利

(6)以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權利。

(7)其他權利。土地經營權人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其他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耕地承包經營權、林地承包經營權、草地承包經營權等。被承包的土地既有農用地,也有荒山、荒丘荒灘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沿革資訊引用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