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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心理1.97W
江西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汙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准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並限期達標。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定和汙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定和汙染治理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