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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課程標準三個層次

心理1.67W
音樂課程標準三個層次

包括音樂學科教學總目標、學段目標、單元目標、課時目標。

音樂教學目標應該包含四個要素:

1、行為主體必須是學生而不是教師。如果我們把教學目標表述為“通過學唱歌曲,培養學生的識譜能力與歌唱能力”,就等於把目標的行為主體定位於教師而不是學生,因為是教師想通過學唱歌曲培養學生某些方面的能力。事實上,判斷教學效果的直接依據是學生在課堂上是否真正獲得情感體驗與切實的進步,而不是教師的主觀願望能否實現或教學任務是否完成。

2、行為動詞必須是具體、明確、可測評的,而不是籠統、抽象、模稜兩可的。如果我們學唱了一首歌唱雷鋒的歌,就把目標定位於“把學生培養成雷鋒式的好少年”和“提高學生的歌唱能力”,不僅是主體定位的錯誤,而且也無法就“把學生培養成雷鋒式的好少年”和“提高學生的歌唱能力”進行測評,因為通過學唱一首歌,根本無從測評學生提高了多少。

3、行為方式必須是靈活、多樣、可操作的,而不是單調、乏味、缺少情感與活力的。如果我們的教學不是從學生的角度出發,其行為方式也必定會不合適宜,只有真正熟悉、理解、研究學生的教師,才能制訂出深受學生喜愛、符合學生年齡特點與心理特徵、貼近學生實際生活與實際水平的行為方式。否則就會出現沒有教學效果的盲目的教學活動、浮躁的不貼切的行為方式。

4、行為程度必須是面向全體的最低底線,而不是個別尖子生才能達到的最高標準。

標籤:音樂 課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