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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員是怎樣產生的

心理1.52W
仲裁人員是怎樣產生的

仲裁庭是對某一爭議案件進行仲裁審理活動時的組織形式。根據仲裁員的人數,仲裁庭包括獨任仲裁庭和合議仲裁庭兩種,其中獨任仲裁庭由1人組成,合議仲裁庭由2名仲裁員和1名首席仲裁員組我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是根據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按照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採取兩種組織形式組成的:一種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庭另一種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獨任制。合議庭中有一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

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產生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而定的,決定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仲裁員的產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當事人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此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二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這兩種型別中,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當事人雖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但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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