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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原來的證要上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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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原來的證要上交嗎

需要

1、當事人的居住證到期的,應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原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等(根據居住證的型別不同,選擇交驗)等證件

2、去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書面申請居住證續簽後,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是不需要上交的,但是在辦理居住證續簽的時候是需要出示給派出所查驗證明的,很多城市的居住證是跟身份證一樣的卡片,在辦理居住證續簽的時候就是用原來的居住證重新輸入新的一年的日期就可以了,所以一定要儲存好原來的居住證

居住證到期更換時原來的證不需要交回。

居住地等其他資訊沒有變更的情況下只需要帶著身份證和居住證原件到所屬派出所辦理延續註冊就好,廈門為了便民服務,在居民區設定有自助機,你可以直接在自助機上辦理,原居住證有效截止日期處為可擦寫的,自助機會自動擦除原有痕跡,填寫新的有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