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招投標法第三條解釋

心理7.26K
招投標法第三條解釋

第三條內容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前款所列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專案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

本條規定了強制招標制度及其範圍。這是本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最能體現立法目的的條款之一。

強制招標,是指法律規定某些型別的採購專案,凡是達到一定數額的,必須通過招標進行,否則採購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從各國的情況看,由於政府及公共部門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稅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是納稅人對政府和公共部門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這些國家在政府採購領域、公共投資領域普遍推行招標投標制,要求政府投資專案、私人投資的基礎設施專案必須實行競爭性招標,否則得不到財政資金的支援或審批部門的批准。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資金,主要依靠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籌措和各發達成員國捐款。因此,凡是使用其貸款資金進行的專案都必須招標,以保證資金的有效使用和專案的公開進行,是這些國際組織對成員國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世行、亞行還分別制定了專門的採購指南和採購準則,將這一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化下來,成為受款方的一項法定義務。基於同樣的道理,凡是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援助資金的專案,也必須招標。我國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國有資金,必須發揮最佳經濟效益。通過立法,把使用國有資金進行的建設專案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是切實保護國有資產的重要措施。

在《招標投標法》中,強制招標的範圍著眼於“工程建設專案”,而且是工程建設專案全過程的招標,包括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到裝置、材料的採購。工程勘察,指為查明工程專案建設地點的地形地貌、土層土質、巖性、地質構造、水文條件和各種自然地質現象而進行的測量、測繪、測試、觀察、地質調查、勘探、試驗、鑑定、研究和綜合評價工作。工程設計,指在正式施工之前進行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以及在技術複雜而又缺乏經驗的專案中所進行的技術設計。工程施工,指按照設計的規格和要求建造建築物的活動。工程監理,指業主聘請監理單位,對專案的建設活動進行諮詢、顧問、監督,並將業主與第三方為實施專案建設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履行過程,交予其負責管理。法律之所以將工程建議專案作為強制招標的重點,是因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發生的問題較多,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了很壞的影響。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招標投標推行不力,程式不規範,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敗行為。據有關部門調查,在工程建設專案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選擇採取指定方式的佔有相當高的比例裝置、材料採購中只有部分進行了招標,其餘均由業主或承包商直接採購施工環節雖然大部分採取了招投標的形式,但許多未嚴格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因此,實行規範化的招標投標制度,是十分迫切的。從1998年開始,國家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以此拉動國民經濟持續增長。在這種形勢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更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制定《招標投標法》,將工程建設專案納入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是大勢之所趨。基於資金來源和專案性質方面的考慮,本法將強制招標的專案界定為以下幾項:

第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

這是針對專案性質作出的規定。通常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前者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環境與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於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投資金額大、建設週期長,基本上以國家投資為主,特別是公用事業專案,國家投資更是佔了絕對比重。從專案性?上說,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大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為了保證專案質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進行招標,並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資於這些領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這是針對資金來源做出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佔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以及雖不足50%,但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專案,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佔比例大小)進行的建設專案。國家融資的建設專案,是指使用國家通過對內發行政府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機構舉借主權外債所籌資金進行的建設專案。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籌集,由政府統一籌措、安排、使用、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第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如前所述,這類專案必須招標,是世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國在與這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中,也對這一要求給予了認可。另外,這些貸款大多屬於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借統還,在性質上應視同為國有資金投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專案主要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科威特阿拉伯經濟發展基金等四類,基本上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基於上述原因,《招標投標法》將這類專案列入強制招標的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類專案只是一個大的、概括的範圍。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即投資額多大的專案需要招標,何種性質的工程需要招標,採購額多大的裝置、材料需要招標,什麼品種的裝置、材料需要招標,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發文公佈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標的專案。

隨著招標投標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國實行招投標的領域不斷拓寬,強制招標的範圍還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除《招標投標法》外,其他法律和國務院對必須招標的專案有規定的,也應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

標籤:招投標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