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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條例202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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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條例2021全文

河南省消防條例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的消防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人民解放軍駐豫部隊、國有森林(包括城市市區以外的林木、林地)、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各部門做好消防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做好消防工作。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街道、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戶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市、縣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公安消防隊(站)。公安消防隊(站)的佈局、建築和技術裝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七條 下列單位和地方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站):

(一)火災危險性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

(二)企業集中、集市貿易規模較大的鄉鎮

(三)重要港口、碼頭、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生產單位

(四)專用倉庫、儲油或者儲氣基地

(五)國家列入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和使用單位

(六)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七)其他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站)的單位。

專職消防隊(站)可以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相鄰單位聯合建立。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村(居)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