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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制度特點

心理2.76W
秦朝法律制度特點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範。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執行,皆有法式。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標籤:制度 秦朝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