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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條例

心理1.37W
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四條國家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國家嚴格管理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

第五條國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資訊系統,對海域使用狀況實施監視、監測。

第六條國家建立海域使用權登記制度,依法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國家建立海域使用統計制度,定期釋出海域使用統計資料。

第七條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