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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8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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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8條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十八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標籤:民事 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