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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制度的基本內容

心理2.04W
體育制度的基本內容

我國社會體育法規制度的主要內容

社會體育的法規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所建立起來的持續、規範的工作或活動體系。我國現行的社會體育法規制度主要包括:

1.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制度。我國自1954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實施《勞動衛國體育制度》。 1964年,該制度改名為《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 1975年又改稱為《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1990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體委釋出了進一步修改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全面施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城市街道、農村鄉鎮可以根據條件施行。為推動職工鍛鍊, 1989年全國總工會推出了與之配套的《全國職工健身七項標準》。經過幾十年發展,體育殿煉標準制度已成為我國一項基本體育制度。國家體委在對它進一步完善的同時,又積極準備建立國民體質測定製度。

2.廣播操、工間操制度。 1951年,全國體總、教育部、衛生部等部委發出《關於推行廣播體操活動的聯合通知》,逐步在全國建立起廣播體操制度。 1954年和1955年,國家又先後推出了少年廣播體操和兒童廣播體操。至今,已推行了7套成人廣播體操、5套少年廣播體操和7套兒童廣播體操,並於1992年推出幼兒廣播體操。 1954年,政務院曾發出《關於在政府機關中開展工間操和其他體育活動的通知》, 1981年國務院辦公廳又予以重申。許多機關、企事業單位都建立了工間操、班前操等體育活動制度。

3.爭創全國體育先進縣制度。國家體委1984年發出的《關於加強縣體育工作的意見》中指出:“為適應農村形勢的發展,加強和改革縣的體育工作,決定自1985年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創體育先進縣活動”,並同時制定了《體育先進縣的標準和評選辦法》及其細則, 1987年又對該辦法和細則做了修改。至今,已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4次評選工作,命名了388個“全國體育先進縣”,對農村體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家體委與有關方面正在對評選條件做進一步修訂,以使爭創體育先進縣制度更好地堅持下法。

4.群眾體育評比制度。 1979年,國家體委《關於加強群體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群眾體育要建立評比制度,樹立比先進找差距的社會風氣。在全國範圍內,除開展評選田徑之鄉、爭創體育先進縣等以外,還特別建立了綜合性的群眾體育評定製度。1989年,國家體委釋出了《全國省、區、市群眾體育工作評定辦法》,以後又幾次修改並提出實施細則,同時定期進行全國群眾體育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目前,推動城市體育發展的體育先進城市評比辦法也在擬定之中。

5.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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