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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原始股東減持規定

心理2.97W
首發原始股東減持規定

1、首發原始股東股票在股票上市交易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非流通股,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數量佔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原始股東減持股票首先是已經達到不能減持的凍結期,持有可流通股票的股東必須在減持日前十五個交易日發出減持通告,將減持的股份和價格上報交易所備案並且告之投資者。

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標籤:首發 減持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