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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定懷孕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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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定懷孕的司法解釋

司法鑑定懷孕受理,實質上是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與鑑定委託方經過協商所達成的一種鑑定委託協議。

因此,鑑定受理過程必須按簽定合同的內容要求,雙方就有關鑑定的事項認真進行審查、協商司法實踐中,對“審判時”應作廣義理解,即應是指從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羈押時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生效時止的刑事訴訟全過程。

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訂實施後,最高院在法釋【1998】18號《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中再次指出:對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該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將懷孕婦女從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時起至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止的期間亦視為審判時,在原有的司法解釋基礎上又邁進了一步,其精神是為了確保胎兒的生命及嬰兒的正常發育。